如果排污許可證所規定的排放總量不夠,您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措施:1、提高排放設備的效率:通過改進工藝、更新設備、提高設備的能效性能,降低排放量。2、采取減排措施:采用減少原材料消耗、資源回收利用、節能技術等減少排放的方式。3、引入清潔技術:使用更清潔的技術或方法來替代目前的排放方式,以減少環境污染。4、采取……
2023-07 18
《行政處罰法》基本原則要在具體案件中落實《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領域的基本法,為具體執法領域處罰規范提供了原則性規定,與各部門法的處罰規定之間是基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過罰相當以及不予處罰等量罰規定。為此,《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
2023-07 12
排污許可,屬于一般許可。凡是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都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進行排污登記。沒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作為企業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許可證,規定了企業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排放量、排……
2023-07 05
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問:請問根據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監……
2022-12 30
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2021-07 19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二)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四……
2021-07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