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3月11日表決通過了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決議,決定批準這個規劃綱要。
據《規劃綱要》,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城市大氣質量達標管理,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濃度下降10%,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
《規劃綱要》提出,在空氣質量方面,要加強城市大氣質量達標管理,推進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濃度下降10%,有效遏制臭氧濃度增長趨勢,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
持續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因地制宜推動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工業窯爐治理、非電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排放綜合整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排放總量分別下降10%以上。
隨著工業化與現代化的持續發展和不斷提升,VOCs廢氣引起的健康與環境問題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VOCs廢氣治理也已迫在眉睫。
VOCs廢氣治理,是控制臭氧污染,提升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企業深度治理要雙管齊下,在源頭替代和末端治理方面同時下功夫。
采用含有低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代替含有較高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生產工序少的工藝代替生產過程復雜的生產工藝,減少VOCs廢氣逸出。
配套建設VOCs廢氣收集、VOCs廢氣治理設備,對生產系統排出的VOCs廢氣進行統一回收,集中處理,如采用蓄熱式燃燒(rto設備)、活性炭吸附脫附催化燃燒(rco設備)、沸石轉輪吸附脫附催化燃燒(rco設備)、直接燃燒(TO)等VOCs廢氣治理工藝。
環保檢查力度越來越大,監管范圍也越來越廣,這也表明國家在環保治理上的決心非常堅定,未來的標準并不會放松,可能只會越來越嚴,企業也必須對VOCs廢氣排放問題給予高度的重視,必須合理地選擇VOCs廢氣治理工藝、規范地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