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VOCs有機廢氣治理項目中,總要涉及一些關于尺寸和布局的問題,除了環保設備本身的處理量(尺寸)外,煙囪高度、設備擺放間距/位置都是非常關鍵的信息參數,樸華科技整理如下:
高效廢氣凈化催化燃燒設備煙囪安裝
a. 排氣筒高度應高于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照其高度對應的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行。
b.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無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為一根等效排氣筒(這對于排放者是不利的,在排放速率不變的情況下,兩個煙囪看做一個排氣口,風量勢必增大,因而對排放濃度提出更高要求);若出現三根以上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為同一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等效排氣筒,以此與第三根,第四根取等效值,(換而言之就是先等效兩個然后用等效過后的等效排氣筒與第三根煙囪等效,以此類推)。
c. 若某排氣筒的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見下圖,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標準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見下圖。

d. 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米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按c.的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