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法定稅額幅度內決定。
目前,遼寧、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確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根據環保稅法確定的最低限額征收,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
而浙江、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和西南地區的貴州、云南等省(自治區)制定的稅額均略高于環保稅法規定的最低稅額。其中,云南規定,2018年1月至12月,環保稅稅額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從2019年1月起,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3.5元。
江蘇、海南和四川確定的稅額適中。其中,江蘇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稅額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四川為3.9元和2.8元。
京津冀和周邊省份普遍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確定了較高的具體適用稅額。其中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河北省將環保稅大氣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稅額分為3檔,分別按照環保稅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的8倍、5倍和4倍執行。最高一檔稅額為:應稅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9.6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實行全省統一標準,按環保稅法規定的最低稅額的4倍執行。
山東省也將執行較高的大氣污染物稅額,但將對不同種類的大氣污染物區別對待。根據該省確定的方案,應稅大氣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