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慶市生態環境局四會分局執法人員對四會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定型車間的3、4定型機處于生產狀態,配套的水噴淋、油水分離、引風機治理設施正在運行,但其中UV光解治理設施沒有運行,該公司生產期間以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相關規定。肇慶市生態環境局四會分局立即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以案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案件啟示
該案件企業未能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未對生態環保日常管理工作引起足夠重視,從而導致了案件的發生。此案警示了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生產企業務必要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嚴格對照環評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持續提升環保意識,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