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某交通公司廢氣無組織排放,對該公司處罰款12萬元。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6日,鎮江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京口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焊接車間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現場有一個焊接工段配套的移動式焊煙收集凈化器開啟,其余多個正在作業的焊接工段配套的移動式焊煙凈化裝置未開啟使用,廢氣無組織排放。根據該公司項目環評,焊接煙塵需經移動式濾筒除塵器處理后無組織排放。
查處情況
該公司擅自停運污染治理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鎮江市京口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依法立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并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2萬元。
案件啟示
電焊煙塵粒徑小危害大,長期接觸將引起塵肺病和慢性中毒等。該公司的環評中已經明確配套廢氣處理設備,理應自覺遵守,卻棄之不用,既是企業缺乏環境保護意識,疏于環境管理,也損害了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