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臭氣體,嚴重污染生活環境,嚴重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督促違法排污企業整改。企業應優先對儲存、運輸、生產設施等異味產生單元進行密閉,封閉不必要的開口。由于生產工藝需求及安全因素無法密閉的,可采用局部集氣措施,確保廢氣收集風量最小化、處理效果更優化。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廢氣循環化利用實現異味氣體“減風增濃”。對異味影響較大的污水處理系統實施加蓋或密閉措施,使用合理的廢氣管網設計,密閉區域實現微負壓,確保異味氣體不外泄。
2021年12月30日夜間,無錫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新吳區某電磁線公司進行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其排放的廢氣進行采樣檢測,經檢測該公司無組織排放的臭氣濃度超出《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表1二級標準。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市生態環境局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元。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VOCs排放常見違法行為
一、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
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二、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
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
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2、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
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4、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四、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
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五、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
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六、排氣筒高度
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規定建立臺賬
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九、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