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底,徐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開展非現場執法時發現,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動監測數據中,COD、氨氮、懸浮物等數值多次出現恒值,存在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或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嫌疑。
經查,該公司自2021年8月份以來頻繁人為停止智能水質采樣器采集水樣,使COD、氨氮、懸浮物等自動分析儀器抽取上次采樣后采樣管中留存的水樣進行分析(采樣管中留存水樣大約能供自動分析儀繼續取樣分析5天)。經與市公安部門聯合偵辦,還發現該公司存在使用低于排放標準的水樣替代實際排放水樣的情況,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12月10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立案偵查,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1人,2022年5月16日,該案件移送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對該公司污水處理工作負責人提起公訴。
經磋商,2022年8月16日該公司與新沂市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44136元,并承諾開展生態修復。
監測數據質量是生態環境監測的“生命線”。近年來使用配置好的水樣代替實際排放水樣干擾自動監測的違法行為頻發,均被追究刑事責任,望有關企業引以為鑒,樹立知法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切莫“鋌而走險”“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