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環評是約束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制保障,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為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環評弄虛作假問題仍時有發生,社會反響強烈,暴露出一些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主體責任不落實、重形式走過場,一些環評單位責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關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嚴重損害了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環評質量是環評工作的“生命線”,為嚴厲打擊環評領域弄虛作假行為,強化溯源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發揮環評源頭預防作用,制定本意見。

驗收報告中偽造或篡改以下關鍵信息的,包括:
環評審批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等環保手續信息;
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生產工藝等工程基本信息;
主要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排放總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主要污染物及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及周期、監測結果、達標判斷等驗收監測信息;
環境保護設施類型、數量、安裝位置、調試運行效果、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情況等環境保護設施信息。
驗收報告缺失以下關鍵內容,包括:
未對項目主要變動情況及原因進行分析,屬于重大變動但未提供環評文件重新報批情況的;
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實際建設情況、調試運行情況、處理效果進行分析的;
未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總量控制要求對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的;
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區域污染物削減、落后產能淘汰、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施工期監測以及棲息地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未落實情況進行記錄的。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明顯發生重大變動,仍給出不屬于重大變動結論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或者國家總量控制要求,仍認定達標排放或環境質量達驗收標準的;
其他存在《暫行辦法》第八條所列不得通過驗收情形,仍給出驗收合格結論的。
偽造或篡改驗收報告所附主要證明或支持材料的;
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集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偽造或篡改公眾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