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向石獅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其外排廢氣超標違法行為實施處罰,鑒于該公司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1.0952萬元,決定對該公司予以減輕罰款額度3萬元。據悉,這是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辦理的首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減輕處罰案件。
今年2月23日,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閱福建省“生態云”石獅市污染源監控管理系統發現,石獅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外排廢氣中的顆粒物濃度數據異常,隨即前往現場檢查核實。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再生鋅合金項目正在生產。
執法人員通過檢查儀器和分析系統,查閱運維臺賬,確認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正常運行,在線監測數據有效;系統顯示2月22日1時至2月23日16時期間,該公司外排廢氣中顆粒物小時均值濃度持續超標,對環境造成污染,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經排查發現,系該公司袋式除塵器內一布袋存在破損導致顆粒物超標。隨后,該公司停產進行修復。

在立案調查的同時,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按照“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同步啟動該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促使當事人對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主動擔責。期間,該局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
在現場調查和損害評估的基礎上,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和該公司通過磋商方式對該案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認定、賠償履行方式等事項達成一致,并于4月24日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公司隨即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主動擔責,減輕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鑒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該企業已履行完成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泉州市生態環境局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相關規定,經過法制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對上述企業減輕處罰。
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減輕處罰,有利于推動企業主動修復環境損害、消除環境影響,彰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善生態環境、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積極作用。下一步,將進一步總結辦案經驗,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融入日常、抓在經常,發揮索賠作用,體現環境價值,做到要“罰”也要“賠”“誰污染,誰買單”,倒逼企業進一步落實環保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