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指導《免罰清單》適用的具體化、標準化,我們甄選了一批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免于處罰的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為執法人員對輕微違法具體案件的認定,提供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行為,更好地體現為企優環境的服務理念,用法治力量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例:蕪湖市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作業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案
2021年6月17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蕪湖市國俊塑業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印刷、調墨作業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通用裁量表進行自由裁量,應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6月28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向蕪湖市國俊塑業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該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及時整改,對生產車間進行隔斷并加裝卷簾門,嚴格落實生產作業要求,保證印刷空間的密閉狀態,確保廢氣有效收集處理。鑒于該公司系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立即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第八條的規定,蕪湖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于2021年7月16日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