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規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規制定質量,根據揚州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劃安排,揚州市將制定《揚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現將《揚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揚塵污染概念)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物料運輸與裝卸堆放、市容保潔與綠化作業、地質發掘等活動中以及因城鎮規劃區內泥地裸露產生揚塵而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多元共治體系與原則)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負責、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單位施治、防治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功能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各主管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協調督促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并具體負責對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等其管理職責活動中所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構)筑物征收拆除工程,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等其管理職責活動中所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交通建設及養護工程,港口碼頭建設工程,港口碼頭物料堆場,違反交通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其管理職責活動中所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建設工程,違反水利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其管理職責活動中所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礦山、礦藏的開發挖掘,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其管理職責活動中所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處置,公共道路保潔,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等其管理職責活動中所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運輸等其管理職責活動中所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考古發掘工地,古建筑修繕工程等其管理職責活動中所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部門在負有管理職責活動中涉及揚塵污染的,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宣傳教育、輿論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及監管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對新技術研發的鼓勵) 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的新技術、新材料研發應用,推廣先進適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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