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執法人員利用走航車對某化工園開展走航巡查。走航車在移動至濰坊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門口時出現VOCs高值點,執法人員隨即帶領走航車輛進入該企業廠區內進行檢測,同時利用VOCs泄露檢測儀(紅外攝像機)對該企業廢氣排放口進行檢查。

經現場勘察和確認,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5號車間P8排放口正在排放大量揮發性有機氣體。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排放口進行了人工檢測。
檢測報告顯示,該排放口外排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223mg/立方米、甲醇濃度為209mg/立方米,分別超出《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表1中Ⅱ時段揮發性有機物60mg/立方米和表2中甲醇50mg/立方米標準要求的2.72倍和3.18倍。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9.0625萬元。
制藥企業在藥物生產過程中,合成反應、發酵、污水處理等工序是必不可少的,會產生大量的有機廢氣與惡臭廢氣,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廢氣處理措施。針對制藥車間廢氣的治理,可根據廢氣的風量、濃度選擇活性炭吸附/沸石轉輪吸附+催化燃燒設備/RTO蓄熱式焚燒設備。
同時,還要做好VOCs有機廢氣的收集工作,廢氣的收集應根據不同的部位、不同的廢氣性質及不同的處理方法分別進行收集,生產過程要采取降低廢氣量的措施,收集過程中必須考慮安全,確保與廢氣處理工藝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