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對大亞灣西區響水河工業園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注塑車間和印刷車間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有有機廢氣產生,該注塑生產車間和印刷車間配套的有機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被處以20萬元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并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第29款進行裁量,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的罰款,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另文處理。
該公司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繳納罰款后,將罰款收據(交執收單位聯)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