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廢氣是PM2.5和臭氧污染形成的主要前體物,而我國VOCs廢氣的排放量目前尚處于高位,“十四五”期間及以后一段時間內VOCs的減排任務將會非常繁重。加強環境監管,綜合整治VOCs,必然成為臭氧污染防治的一大重點。
日前,南京市鼓樓區環境執法人員在對某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用于環境檢測等工作的9間實驗室,在實驗過程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VOCs)、實驗廢液等。雖然該單位對實驗廢液進行了分類收集暫存,但未進行危廢申報;實驗室通風柜也并未安裝、使用廢氣處理設備。
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危險廢物進行申報登記、未安裝使用VOCs廢氣處理設備,已構成違法行為。
鼓樓生態環境局經兩次案件審議,綜合考慮今年疫情影響、“六保六穩”政策、發生時間在新《固廢法》施行之前以及《南京市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認定意見》等因素,對該公司危廢未申報一項免于處罰;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活動,未安裝、使用廢氣處理設備的違法行為處罰23600元。
一月后,執法人員再次檢查確認,該公司已完成危廢申報,同時對危廢暫存場所做了進一步整改。
河南廢氣處理廠家提醒,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廢氣處理設備。
任何單位,一旦有危廢產生,不僅需要承擔申報義務,同時對危廢從產生到處理的全程都依法負有責任,因此,河南廢氣處理廠家建議相關主體對照危廢清單,切忌“百密一疏”。